本報北京12月26日訊 記者黃潔 通訊員常鳴 今天上午,光大證券原高管楊劍波不服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和市場禁入決定的兩起行政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證監會的處罰決定合法,駁回楊劍波的訴訟請求。
  2013年8月16日,光大證券自營部門發生交易系統“烏龍指事件”,造成當日A股和股指期貨市場大幅波動,在內幕信息未予公開的情況下,光大證券採取對沖交易鎖定虧損,被證監會認定內幕交易行為。在“光大烏龍指”事件中,證監會認定光大證券的行為屬於內幕交易,光大證券為此被罰5.23億元,楊劍波等4人則分別被處以行政處罰,楊劍波被終身禁入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由於不服證監會對自己作出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楊劍波隨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
  此案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光大烏龍指”事件中,光大證券的錯單交易是否構成內幕信息、光大證券此後採取的對沖交易措施是否屬於內幕交易行為以及楊劍波是否屬於“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對此,北京市一中院審理認為,光大證券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進行ETF套利交易時,因程序錯誤導致的錯單交易對整個證券市場及期貨市場產生極為重大的影響。錯單交易發生後,上證綜指迅速上漲5.96%,屬重大錯單交易,嚴重影響了資本市場秩序,該錯單交易信息應該認定為內幕信息。在錯單交易信息形成後,光大證券當天下午直接針對錯單交易採取的對沖交易,並不是根據此前已經制定的投資計劃或指令作出的交易行為。楊劍波作為光大證券時任策略投資部總經理,負責執行當日下午對沖交易,認定其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無不當。
  據此法院認定,光大證券在知悉內幕信息且未予公開的情況下,與其他處於信息不對稱地位的投資者進行交易,不符合資本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證監會為維護資本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結合具體案情,將光大證券於當日下午實施的對沖交易認定為內幕交易並對原告楊劍波作出行政處罰,不違反證券法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關於維護資本市場秩序以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基本精神。據此,判決駁回了楊劍波的訴訟請求。
  (原標題:光大證券原高管狀告證監會一審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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